百色市慈善总会

百色慈善总会薪酬管理办法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1

百色慈善总会薪酬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百色慈善总会》章程等规定,制定百色慈善总会薪酬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总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总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会聘用制专职工作人员。在职借用人员、志愿者不适用该办法。

 

第二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六条  薪酬由基础工资(包括基本职位工资、会龄补贴、生活补贴)和绩效工资构成。

1、基本职位工资:以市人社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基本工资,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其中部门负责人按1.2的系数计发基本职位工资,一般工作人员按1.0系数计发。

2、会龄补贴:为鼓励总会专职工作人员长期投身慈善事业,实施会龄补贴,会龄工资按月发放。在总会工作满1年以上,发放会龄补贴,按每年50元标准计算,封顶500元。

3、生活补贴:已转正的员工,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  新进工作人员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按当地社会保险存缴最低基数标准发放,不享有生活补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所聘用职位领取报酬。

第八条  总会专职工作人员平均薪酬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薪酬水平的两倍,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九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会兼职期间,其薪酬问题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职工工资发放由财务部依据办法核算执行,薪酬按标准,分月发放。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0号。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基本职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超过天数按日计算扣发基础工资。

第十五条  病假、工伤假,有三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无法完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或特大灾害事故需要值班的期间按事业行政单位值班津贴标准发放值班津贴。

第十八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

第十九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年限以职工社保缴存年限为准。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十二条  员工转正后,总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按照缴纳比例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单位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其他福利由总会秘书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总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五章  增(调)资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根据自治区人社部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同时结合总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总会工作人员基础工资水平。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政策总会将按照调资政策执行,工资调整方案由总会财务部提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会根据《百色慈善总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总会获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华慈善联合会、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民政厅综合性奖励。每一项按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一个月基础职位工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工半天,扣除1天的基本职位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基本职位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除当月基本职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于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由财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总会相关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制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管理办法由总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