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慈善总会

百色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1

百色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总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预算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总会一切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预算由各项目部门负责编制,管理费用的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在每年年底前编好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经秘书处审议并上报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按预算监督、执行。

第五条  预算内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会长审签。需要追加的项目资金,由项目部门提出方案,经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同意后,按审批程序审签后执行,并在下一次召开常务理事会时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日常工作经费开支,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单笔金额5千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单笔超过5千元以上的,由常务副会长及会长审批。

第七条  如需临时救助或遭遇重大灾害的情况下,紧急需要大额善款支出时,经预先电话请示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后,方可提前支出,过后需立即补办办理资金流向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捐赠票据。收到现金捐赠时应及时将现金缴入银行。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的捐赠票据。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及时分配捐赠物资。

第十条  救助项目支出,必须与受助单位签订协议,项目的地点、规模、工程质量、完工时间等进行约定,并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督促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一条  财务票据及印鉴管理。银行购买的转帐支票等票据及各项社团统一票据,只限于出纳员保管使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保管及领用。

财务印鉴必须由会计、出纳分开管理,不得一人同时保管本应由会计、出纳分别管理使用的印鉴,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十二条  现金和转账管理,严格控制现金开支,除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可用现金结算外,其余开支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特殊情况由总会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

 

第四章  工作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第十三条  总会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发展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社会资助、从专项基金和专项捐赠中提取的管理费、会费等其他合法收入。

纳入总会财务的项目管理费一般按专项基金、专项捐赠等资金总额不高于10%提取,具体按各项目合同落实。

第十四条  管理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车辆运行支出、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以及宣传费等。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等管理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人员工资福利的支出。员工工资、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助按照《百色慈善总会工作人员薪资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劳动法》规定,给聘用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行政办公等日常管理费支出,必须坚持“预算在先,使用在后;先有审批,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十七条  总会各部门使用的易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配发。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和预算计划外新增名目的费用支出,经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办公用品,财务要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入账并按规定办理折旧。

每年年终,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如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交由财务部门核对并上报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后,方可列账报废,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差旅费支出。若工作需要出差,出差前要向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报告出差任务、时间、地点,获准后方能出差。因公出差原则上可将必需的差旅费借支,住宿、机票、车船票等费用,要求刷卡支出,返程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补助标准参照本级事业单位出差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经费支出。召开会议一般需经秘书长以上领导审批,由相关部门做工作方案,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参加会议对象及人数,列明经费预算,由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核准的经费标准开支,不得超标。会议结束后由经办人凭发票、并附上领导审批的方案及会议通知按审批程序审签后,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条  接待费支出。接待来宾(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省市慈善机构领导),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洽谈项目的客人,由各项目部门负责。负责接待的部门,根据需要接待客人的人数、职级,拟出接待的时间、地点、接待标准、陪同人数、需要开支金额等情况,书面报告秘书长(含)以上领导审批后,按标准接待。接待标准参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车辆费用支出与管理。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车辆大修,购置车辆配件及其它用品,由驾驶员事先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一般定点在特约车辆修理厂进行修理。除特殊情况外,车辆加油统一使用定点加油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统一由银行转账支付,凭发票审批报账。

第二十二条  宣传费开支,主要用于总会各电子网络的日常宣传及维护,免费向会员赠阅的报刊、杂志和《百色慈善信息》等的印刷及相关材料的邮寄费用等开支。

 

第五章  发展基金

 

第二十三条  百色慈善总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为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主要用于促进百色慈善事业发展和总会自身建设需要所设立的基金。

第二十四条  发展基金为总会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其主要来源为:总会成立之初由政府注入,即本会的启动资金;社会捐赠,凡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发展基金捐款;非定向捐款(不包括救灾捐赠资金)年度使用达到或超过70%后的累计结余转入;总会资金保值增值转入。

第二十五条  发展基金原则上不允许动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经会长和法人代表签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发展基金要做到保值增值,根据《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会长、副会长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特殊情况下高铁/动车可商务座)

一等舱 

经济舱(特殊情况下可头等舱) 

凭据报销

秘书长

火车硬坐(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特殊情况下高铁/动车可一等座、商务座)

二等舱 

经济舱 (特殊情况下可头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会长、副会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七章 住宿费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三十四条  区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参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区内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参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八章  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三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第三十九条  区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西藏、青海、新疆三个地区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余地区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第九章 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四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因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而产生的市内往来交通费用(往返当天),按照实际产生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他市内交通费按第十八条执行。

 

第十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总会承担,不得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遇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没有住宿发票的,附相关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予以报销相关差旅费。

 

第十一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相关项目活动差旅费的开支可按照项目规定及项目施行方案专项列支。

第四十八条  业务部门因业务需求须跟合作方洽谈业务的,报总会相关领导审批,列明用餐人数及接待标准,允许有一次接待餐费产生,按实际产生的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相关工作人员统一用餐,单位不再另行补贴伙食补助。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贴市内交通费;因业务需要须租赁车辆,租赁车辆费用在本单位列支的,单位不再另行补贴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和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二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一条  强化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出差、差旅费预算的审批制度。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截图-2022年11月4日 11时3分13秒

 

 

1667534969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