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慈善总会

百色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1

百色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百色市慈善总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加强能力建设和公信力建设,切实发挥慈善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秘书处工作的准则是,慈善为民、扶贫济困、依法行善、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秘书处为总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总会日常性事务,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部、筹募项目部。

第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科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总会理事会各项决策,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秘书处日常事务。负责文秘、行政管理、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党群工作、对外联络和宣传;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总会会务及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服务和基层慈善组织的联络。设主任(兼文秘)岗、宣传岗、后勤岗。

(一)主任(兼秘书岗):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具体负责收发文处理、起草综合性文稿、印章管理、督查督办;对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基层慈善机构数据的统计和发展会员;筹备相关会议等。

(二)宣传岗:负责总会新闻宣传工作,具体运行和管理总会网站;网络平台筹募事宜,公众订阅号管理;项目宣传推广及信息公开等。

(三)后勤岗:负责车辆保管、维修、年检及保险,办公设施管理,包括秘书科办公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登记、保管、维护管理;报刊、信件、邮件等相关资料收发,简报、会刊等宣传资料的印刷和寄送;协助筹备相关会议和活动等。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总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财务制度初稿制定和监督落实,确保总会资金(基金、款物)安全。设财务主管、出纳。

(一)财务主管:主持财务部全面工作。负责管理总会开支、专款专用、执行财务制度;审核收支凭证、保管财务凭证和财务用章;报送财务报表、接受内外部审计、办理年度检查和报税工作等

(二)出纳:总会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发、差旅报销等。

第九条  筹募项目部负责总会捐赠财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慈善项目的策划、实施及评估,捐助信息的统计与发布;组织策划和依法管理慈善募捐活动;培育开发创新慈善品牌项目等。设主任、项目岗(兼宣传岗)、筹募岗(兼义工管理岗)。

(一)主任:主持筹募项目部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年度慈善项目管理、慈善救助、募捐和公益慈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项目岗(兼宣传岗):负责慈善项目的策划实施评估;慈善活动、慈善项目宣传推介;项目档案管理、定向捐赠信息、救助信息公开和本部门日常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三)筹募岗(兼义工管理岗)负责募捐和公益慈善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募捐项目包括联合募捐、公募基金的设计、筹募;募捐档案管理、信息公开以及志愿者队伍发展和建设等。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半月工作例会。原则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别于月初和月中召开,由秘书长主持召开,全体职工参加,主要总结前期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临时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临时决定召开会议,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业务学习会议。每月安排1-2次的内部业务学习和工作交流。

 

第四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三条  凡给总会的文件、信件及有关资料,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收拆、登记。

第十四条  凡需办理的有关文件、信件由办公室登记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秘书长批示后由有关部门办理。一般具体业务信件经办公室登记后直接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凡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正式签订的重要协议、合同及协定,以及答复重要问题的函,必须以总会名义行文。文件起草由办公室或业务部门草拟,秘书长审核、签发;重要文件,秘书长可提请会长、常务副会长签发。发文稿及领导签发审核的呈批表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凡上级部门或领导批办的文件、信件,办公会议讨论限期办理的重要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催办,秘书长督促办理,并及时报送结果。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结束和行文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正稿、正本及有关材料,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秘书科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章  信访接待

第十八条  秘书长负总责,办公室具体负责,依照及时就地、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总会依法依规应当受理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不属于总会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转有关部门办理;涉及总会业务又与其他部门业务相关的信访事项,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第二十条  总会日常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牵头,与涉及的业务部门共同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依照政策法规可以解决的,应当直接或协调各级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所提要求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悖或要求过高,不能解决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和业务部门要确保对外公开的网站、邮箱、电话等渠道畅通,及时接收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

(一)所有印章由总会法定代表人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及核销。

(二)印章刻制由秘书科下设办公室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管理及使用

(一)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发票印章及合同专用章指定专人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

(二)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材料,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盖印。不得随便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场监印。

(三)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等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盖空白印章的,必须经总会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填写发出后要备案,未用的应全部退回。

(四)使用印章应在总会内部进行,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经主要领导书面同意,用印部门须提供安全可靠的条件,确保印章安全。

(五)建立用印登记制度。印章的使用必须逐次登记,使用人应在登记薄上签字。登记薄用完后,应将用印登记簿整理归档。

(六)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工作变化时,要在秘书长的监督下,认真细致地做好交接工作,做好登记,由移交人、接替人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一)办公室是总会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总会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总会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接收和借出档案必须认真仔细地点清核对,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秘密、安全制度,切实做好档案保管的防盗、防火、防高温、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未交接清楚之前,不得离职。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往来文件;

(二)总会发布的各种文件、通知等;

(三)总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等 ;

(四)总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

(五)总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包括请示、报告、合同、协议等);

(七)总会领导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电、信函等;

(八)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九)总会的历史沿革、大事件及反映总会重要活动的剪报、录音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七条  档案查阅。

(一)凡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注明使用目的,并及时向档案室反馈使用档案效果。

(二)各部门人员查阅本部门归档的案卷、资料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外单位借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秘书长同意。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借出。如特殊需要借出时,需秘书长同意,并在当天下班前交还档案室。

(四)借阅人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准抽换折叠涂改、拆散撕页和剪裁;未经同意,不得复印、抄录和转借,不能将档案内容公开出去。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会机动车辆由秘书科办公室负责其保养、管理和调配,汽车钥匙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总会机动车辆原则上用于接待中华慈善总会、兄弟省市慈善会来桂公务活动,接送总会领导下基层调研等公务活动,用于其他事项需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条  总会车辆使用后要停放在总会办公院内。因公出车,需要长时间停放或者离开车辆时,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或收费停车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车辆,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公车私用。

第三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养、年检、保险等,由车管员填报审批单或请示,经秘书长审批后,按相关流程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统一办理加油卡及ETC通行卡,不得另行报销油费和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被盗、损坏的,或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由驾驶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0%-80%;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由驾驶人承担保险之外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人员未经批准驾驶车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公务接待

第三十五条  接待管理

(一)外出募捐、来会捐赠、活动洽谈、检查指导、考察调研、交流学习等公务活动接待工作必须坚持有利于工作和事业的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原则。

(二)公务接待原则上应有被接待单位发来的公函,载明活动内容及人员。按照先审批、后就餐、再报销的程序进行。

(三)接待费用财务一事一报,由接待(人员)部门在完成接待工作10日内填写报销单(附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经财务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六条  接待范围

(一)国家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自治区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来我会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慈善总会领导及相关人员;

(三)区直有关单位及各市政府领导、县(市、区)政府领导;

(四)总会会员单位领导及因公到我会办事会员单位工作人员;

(五)来我会捐赠、洽谈业务的爱心企业及合作伙伴;

(六)经领导批准接待的其他客人。

第三十七条  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在高档酒店、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就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二)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需增加陪同人员的,事前由相关部门报秘书长批准。

1.接待省部级领导同志及其随员每人每餐不高于200元;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每餐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餐不高于130元。

2.接待捐赠爱心企业代表每人不高于200元。

3.会员单位来总会汇报、办事的,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高于100元。

(三)公务接待需要协助安排住宿的,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就近安排在能够提供优惠的酒店,除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套间外,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准间或单间,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总会承担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在接待中,一般不安排礼品,确因工作需要应予安排的,须报请秘书长同意后,由相关接待部门办理,礼品的选择应注重纪念意义,不得购买贵重物品。

(五)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旅游景区观光旅游,接待对象有游览需求的,可协助联系旅行社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费用由接待对象自理。

(六)我会工作人员因工作用餐的,一律安排工作快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重大活动我会招募的临时志愿者,因工作需要用餐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民政部门备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开展经批准的评选表彰活动;

(四)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一千万元的慈善项目;

(五)设立经济实体;

(六)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第四十条  涉外活动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十一条  报告程序

(一)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凡重大事项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二)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三)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